向儿童传授“三从四德”错在哪儿? 专家为你解读
2019-04-18 15:27:2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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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儿童传授“三从四德”错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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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前不久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等封建糟粕,引发热议。为何要禁止传授“三从四德”?何以有人陷入假国学泥潭?如何规范整治这类校外培训机构?本期声音版我们邀请法律界和教育界相关人士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嘉宾:

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永林(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张海英(北京某中学教师)

为何禁止传授“三从四德”

熊丙奇:“三从四德”的教育是与现代教育的育人目标相背离的。教育部明确国学班、读经班不得进行“三从四德”的教育,是对这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行规范。培训机构有自主进行培训的权利,但培训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充斥反科学、反教育的内容,像开展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右脑培训,对学生进行灰色技能培训的成功学培训,以及宣扬“三从四德”的所谓国学教育,就属于培训内容违法、违规,需要叫停、直至取缔培训机构的资质。

马小红:“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妇孺皆知的对女性的道德要求,是与当时社会相匹配的一种主流价值观,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尤其是“三从”,抹杀女性独立人格,剥夺女性自尊,与现代法治社会完全不兼容。

具体来说,“三从”是指女子幼时从父兄,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说女子出嫁到夫家后经过教化训练而必须具备的四种品德:性情贞顺,言语得体,容貌端庄,家事娴熟,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兼具。“三从四德”出自儒家的经典《礼记》,比如,其中《郊特牲》篇记“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昏(婚)义》篇中记女子出嫁到夫家后,先在宗祠(祠堂)中受教,教的内容是德、言、容、功。受教成后,还必须要祭祀以告祖先。“三从”显然是古代男尊女卑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其要求女子无条件地服从男子;而“四德”也是古代社会女子无权涉足公领域而形成的一种狭隘的道德要求。

“三从四德"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平等精神。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女性在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而“三从四德”要求女性“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就将妇女置于附属于男性的一种地位,体现了古代社会男女之间的主宰服从关系。

“三从”由于与现代社会平等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而须为时代所摒弃自不待言,而在女性与男性同样投身于社会发展的当今社会,“四德”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足以概括和反映当今社会对女性的时代要求。我们不能因为其出自儒家的经典就盲目地提倡,更不能随意传授给适龄儿童。

刘永林:传授“三从四德”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提出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规定。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和国家未来。如果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适龄儿童灌输这些封建糟粕,将严重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养成,危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利益。

张海英:禁止传授“三从四德”很有必要,因为“三从四德”是男权社会的产物,明显不符合当今时代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是对教育对象的精神束缚和严重误导,是现代教育的严重倒退。如果家长用这种所谓的国学教育替代义务教育,显然给孩子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有的学生没有学籍,后续升学面临风险。同时,还扰乱了我国义务教育秩序,违反了现行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何以有人陷入假国学泥潭

熊丙奇:近年来,一些培训机构以国学教育为名招揽生源,传授诸如“三从四德”等封建糟粕,而部分家长对这类国学教育也特别追捧。这部分家长之所以追捧这类教育是因为他们认为现在的孩子太强调个性,比较难管,让他们接受这样的教育,学会尊敬长辈、懂得孝顺、听话。但必须指出,家长的这些想法还是传统的“人身依附”观念,把孩子作为父母的依附,教育其要顺从,而不是培养孩子懂得独立、自主。而现代教育的核心功能就是要把学生培养为有个性、有独立性和责任心的合格人才。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整体教育的组成部分,这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多属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简单来说,就是教育培训公司。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些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定价,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生存与发展空间。当前,我国中小学办学由于缺乏自主权,存在“千校一面”的问题,这令部分家长不满,因此想寻求另一种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这是国学班、读经班、私塾能得以发展的市场基础。客观而言,国学班、读经班的盛行,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但是,这不意味着这些机构就可以迎合家长的需求提供任何教育,而是必须合法经营,给受教育者真正有价值的教育产品。

刘永林:在国家弘扬传统文化教育的大背景下,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传统文化机构将教育目的和公益抛诸脑后,以各种噱头和口号虚假宣传,再加上一些家长对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错误理解以及法治意识薄弱,就陷入了鱼龙混杂、真假参半的传统文化教育假国学泥潭。

张海英:这类培训机构及教师之所以传授“三从四德”等封建糟粕,首先是因为并不真正了解国学中哪些是契合时代、需要传承和发扬的优秀文化,哪些是与时代格格不入需要扔进垃圾桶的封建糟粕。也就是说传承国学“胡子眉毛一把抓”,把糟粕夹杂在授课中。其次,打着“国学”旗号谋利益。这类机构往往把自己标榜为国学传承者,实际是打着国学的名义创业赚钱,从收费就能看出来,少则一年向每个学生收取几万元或者十几万元,多则向每个学生一年收取几十万元。如果真正传承国学未必要高收费。其三,迎合了某些家长的文化认同。这些家长让孩子上国学班,大多不是因为孩子喜欢,而是因为自己认可国学,认为在未来全球化竞争中,只有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东西才是独特文化,但没有意识到传统文化中也有糟粕。另外,这类家长不认同现行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所以为孩子另择出路。

如何规范此类校外培训

熊丙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整顿,关键在依法治教,监管部门不能缺位。事实上,对于一些违规国学班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进行全日制教育,当地教育部门未必不知情,而纵容这类机构违规违法办学原因之一是,这些机构打着传统文化教育的旗号,有关部门也就以支持传统文化教育为由不严格查处。要规范培训机构经营,监管部门必须依法监管。与此同时,也需要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机构,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能轻信一些教育机构的宣传,以国学班代替义务教育。即便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课后培训,也要考察培训机构的师资、课程、教学活动,要有科学的育儿理念,不能把反科学、反教育的培训内容视为珍宝,以为给孩子找到了一条教育的捷径。

马小红: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文化传统的传授,在“古为今用”时要进行去粗取精地甄别。有些制度及观念意识,在产生时也许是合理的,是与当时社会发展相匹配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制度及观念意识常常会走向发展的反面,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如果我们不及时因时因势地改变这些制度及观念意识,对不适合发展的制度及观念意识不作清理,传统就难以更新,社会的发展就会受阻。

张海英:要想禁止这类违规办学行为,既要从供给端入手,也要从需求端入手,更要从完善法律、强化监管入手。对这类机构,其一,可鼓励公众、媒体提供相关线索;其二,像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一样进行全面排查;其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可依法取缔。同时,要引导这部分学生家长理性看待国学。对于确实热爱国学的学生和家长,还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开设国学兴趣班,满足这部分家长和学生的特殊需求,即以疏导的方式减少违规办学。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立法部门应该及时完善法律,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的责任,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刘永林:从有利于长远规范发展的角度来看,须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传统文化教育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制度体系,聚焦校内教育与校外培训衔接、课程大纲与培训方案齐全和机构资质与师资达标等要求,形成中央与地方协同、法规与政策配套的制度机制;要规范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与标准,何为优秀传统文化,应从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走向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大纲,从而使得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时有对照,使得培训机构有指导,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有依据和标准;二是完善对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监管,从事前的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尤其是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到日常与集中相结合,内容与形式相结合以及线上与线下“三个结合”,建立全面、动态的行政检查机制,并辅之以信息信用监管方式,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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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采写整理 本报记者 林楠特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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